夫妻離婚後分割的房產,如果之前在對方名下,則此時就要將房產證更名到所有人名下。在離婚後,很多男女都比較關心房產證更名的事情,同時也有很多人不知道如何辦理離婚後房產證更名。
法妞網友諮詢:
協議離婚後房產證怎麼更名?
王鬆高律師解答:
1、當事人雙方應各自帶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房屋產權登記證、購房合同、原始收據等證件;
2、共同去該房屋所在地的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證更名,並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相關手續即可。
《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王鬆高律師補充:
離婚後房產證更名需要的費用:
(1)、契税按產價百分之二;
(2)、印花税按產價萬分之五。
(3)、登記費80.00元;
(4)、交易手續費百分之二(按產價);
(5)、工本費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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