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操作方法
(01)主管部门: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02)办理时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03)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 1、 所提交的纸介质申请文件和证明文件需复制在A4纸上; 2、 提交的各类表格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可以是原表格的复制件),填写内容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整齐清楚,不得涂改; 3、 申请表格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 4、 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5、 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为一份。
(04)不予登记的软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05)各类申请的文件交存要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 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 申请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1) 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须加盖公章) 事业法人: 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其他组织: 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公证书(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公证认证书; 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公证认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2) 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并签字——有工作单位:填写《非职务软件开发证明》(表格)(须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填写《非职务软件开发保证书》(表格) 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3) 代理人身份证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 填写《非法人单位证明》(表格) 软件著作权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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